1月17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對一起假冒商標案作出一審判決。張某某等4人低價收購散裝雞蛋后噴碼冒充品牌雞蛋,并加價出售牟利。法院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分別判處張某某等4名被告人3年6個月至10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90萬元至4萬元不等的罰金。
自2019年起,張某某未經北京德某某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許可,將自行采購的雞蛋通過私自噴碼、包裝等方式,生產成假冒的“德某某”牌雞蛋并對外銷售,涉案金額達170余萬元。楊一某曾經營小型便利店,通過楊二某介紹認識了張某某,從2019年起從張某某處采購上述雞蛋并對外銷售,涉案金額同樣為170余萬元。楊二某與張某某是連襟關系,曾有“德某某”牌雞蛋的代理資格,他從張某某處采購假冒雞蛋并對外銷售,涉案金額為7萬余元。徐某某則從楊二某處采購這些假冒雞蛋并對外銷售,涉案金額也是7萬余元。
案發后,張某某和楊二某向德某某公司退賠22萬元,并獲得諒解。庭審中,張某某表示自己擁有自己的雞蛋品牌,但為了多掙差價而假冒德某某雞蛋。楊一某、楊二某和徐某某也明知是假冒的德某某雞蛋而購入并對**售,目的是為了獲取許多利潤。
法院審理認為,張某某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差不多的商標,情節特別嚴重,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楊一某、楊二某、徐某某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鑒于張某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涉案事實,系自首;楊一某、楊二某自到案后能如實供述主要事實,徐某某在偵查階段后續開始也能如實供述主要事實,四被告人均自愿認罪認罰;張某某與楊二某賠償被害單位經濟損失并獲得諒解,法院依法對四被告人均從輕處罰。
綜合考慮案件涉及的是日常生活食品且四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持續時間較長,法院最終決定不再對四被告人宣告緩刑。具體判決為:張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罰金90萬元;楊一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罰金86萬元;徐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罰金4萬元;楊二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罰金4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