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離世后沒立遺囑、也沒有繼承人,留下的遺產管理問題成為熱議話題。三年前的夏天,徐匯區一小區內獨居老人葛老伯猝死家中。由于葛老伯未曾生育的女兒、老伴以及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他去世,在無繼承人的情況下,徐匯區民政局被法院指定為葛老伯的遺產管理人。
不久后,葛老伯的堂弟夫婦將徐匯區民政局告上法庭,要求分得全部遺產。他們認為自己對老人扶養較多,應獲得全部遺產。依據在案證據及兩原告對老人的扶養時間、程度等事實,法官酌情判定兩原告分得除房屋之外的全部遺產,總計約130萬元。
拿到130萬元后,堂弟夫婦發現老人名下還有一筆300萬元存款,再次起訴要求分這部分遺產。法院審理后認為,在前期判決中,兩原告分得的遺產數額與其照顧程度相適應,駁回了他們的請求。
在這兩起案件先后判決生效后,徐匯區民政局就葛老伯身后留下的房屋和300萬元存款分別向法院提出申請,認定為無主財產。目前,房屋的認領公告公示期已滿一年無人認領,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認定其為無主財產,經拍賣、變賣后所得收歸國家所有。涉及300萬元存款的部分仍在公示期。
近年來類似情形時有發生,為規范民政部門依法履行遺產管理人職責,市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民政部門履行遺產管理人職責以及處置無人繼承遺產的若干意見》。依據該意見,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情況下,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利害關系人可通過法律途徑申請指定民政部門擔任遺產管理人。民政部門需履行清理遺產并制作清單、防止遺產毀損滅失、處理債權債務等職責,并可以委托專業機構處理相關事務。
最終無人繼承的遺產,民政部門可以向法院提起無主財產確認之訴,收歸國有的遺產主要用于公益事業。各區民政部門在查詢、管理、處置遺產過程中產生的費用從遺產中優先列支,不足部分由同級財政保障。相關部門和單位需建立工作制度,支持民政部門履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