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高鐵出行速度快、舒適方便,許多旅客選擇乘坐高鐵。然而,一些被限制乘坐高鐵的失信人員卻借用他人身份證購票乘車。近日,鄭州鐵路公安局洛陽鐵路公安處洛陽龍門站派出所接連查處了三起此類案件,涉事人員均被處以行政拘留3日的處罰。
2024年12月19日,洛陽龍門站派出所指揮室接到G87次列車乘警通報,稱旅客高某使用他人身份證購買車票并乘車。列車到達洛陽龍門站時,乘警將高某移交給派出所處理。經查明,高某確實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購票乘車。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洛陽鐵路公安處對高某處以行政拘留3日的處罰。
同日,洛陽龍門站派出所還接到G824次列車乘警通報,稱3車廂一名旅客所持身份證與其本人不一致。經查明,旅客毛某因被限制高消費無法乘坐高鐵,便借用同事劉某的身份證件購票乘車。洛陽鐵路公安處依法對毛某也處以行政拘留3日的處罰。
近期,洛陽龍門站派出所已查獲五起冒用他人身份乘坐高鐵的案件。這些冒用者多是為了出行方便,企圖借用他人身份證蒙混過關。依據居民身份證法規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或使用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的,由公安機關處以罰款或拘留。
對失信人員限制乘坐高鐵旨在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促進誠信體系建設,并確保鐵路運輸正常運行。隨著社會的發展,信用變得越來越重點。當失信行為與實際生活限制掛鉤時,能夠提高公眾對信用的重視程度,有助于整個社會信用體系的完善和發展。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是一種違法行為,不僅損害他人權益,也嚴重擾亂社會秩序,會面臨罰款或拘留等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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