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房產如何分割?最高法回應了 考慮父母出資情況

子女結婚時,父母出資購房不僅是我國傳統家庭財產代際傳承的方式,也是對子女婚姻幸福的祝福和支持。然而,在子女離婚時,這種希望往往落空,利益平衡被打破,糾紛隨之產生。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重點解決夫妻間給予房產、父母為子女婚后購房出資等審判實踐中的疑難問題。依據民法典第1062條和第1063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受贈的財產,除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以外,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法民一庭庭長陳宜芳表示,基于父母為子女出資購房的特殊考量,如果婚姻關系解除,父母出資購房的行為基礎喪失,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考慮個案情況予以平衡。依據民法典第1087條規定,夫妻離婚對分割共同財產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依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其中“財產的具體情況”應包括出資來自情況。

司法解釋區分了一方父母全額出資和部分出資兩大類情況分別予以規定。對于一方父母全額出資的情況,如果贈與合同明確約定只贈與自己子女一方,依照約定處理;如果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房屋不論是否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都可以判決該房屋歸出資人子女一方所有,以保障出資父母一方的利益。但也要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況、離婚過錯、對家庭的貢獻大小等因素,來確定是否需要對另一方予以補償以及補償的具體數額。

對于一方父母部分出資或雙方父母均有出資的情況,如果贈與合同明確約定相應出資只贈與自己子女一方,依照約定處理;如果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因不同案件出資來自和各方出資比例不同,需要依據個案情況分別處理。例如,雙方父母的出資比例為2:8,如雙方沒有明確約定房產歸屬,具體分割時,一般可以判決房屋歸80%出資比例的一方,但并非一定給另一方20%的補償,需要在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況、離婚過錯、對家庭的貢獻大小等因素的基礎上,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補償比例可能高于也可能低于20%。這旨在引導各位在婚姻中更注重雙方的共同努力和付出,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增強家庭認同感和婚姻凝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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