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及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崔某某與陳某某離婚糾紛案。法院指出,在結婚后將婚前房產為另一方“加名”,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判決房屋歸給予方所有,并綜合考慮共同生活情況等因素合理補償對方。
崔某某與陳某某2009年1月登記結婚。同年2月,陳某某將婚前購買的房屋轉移登記至雙方名下。陳某某為再婚,與前妻育有一女陳某,當時15歲,平時住校,周末及假期回家居住。崔某某與陳某某未生育子女。2020年,雙方因家庭矛盾分居,崔某某提起訴訟,請求判決其與陳某某離婚,并由陳某某支付房屋折價款250萬元。陳某某同意離婚,但只同意支付100萬元補償款。雙方均認可案涉房屋市場價值600萬元。
審理法院認為,雙方感情破裂,一致同意解除婚姻關系,予以準許。案涉房屋原為陳某某婚前個人財產,婚后為崔某某“加名”系對個人財產的處分,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紤]到雙方婚姻已存續十余年,結合雙方對家庭的貢獻及資金往來情況,法院酌定崔某某可分得房屋折價款120萬元。該判決作出后,雙方均未提出上訴。
依據民法典第1065條規定,男女雙方可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一方將個人所有婚前財產變更為夫妻共同所有,該種行為一般是以建立和維持婚姻關系為基礎。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依據誠實信用原則妥善平衡雙方利益。本案中,法院綜合考慮共同生活時間、家庭貢獻及房屋市場價格等因素,判決房屋歸給予方所有,并酌定給予方補償對方120萬元,既保護了給予方財產權益,也肯定了接受方對家庭付出的價值,較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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