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3日,安徽網友章女士向媒體反映,她和24名朋友原計劃于2月27日前往泰國清邁旅游,并通過安徽某旅行社向上海春秋旅行社南寧分公司支付了5萬元的大部分機票費用。每人機票價格為2300元,出發航班為9C 8511,從浦東機場飛往清邁;回程航班為9C 8512,從清邁返回浦東。
付款后第二天,出于安全考慮,這25名游客決定取消行程并申請退款,但被拒絕。旅行社給出的理由是“臨時團隊票不退不改簽”。對此,章女士認為這是霸王條款。旅行社工作人員則表示,臨時團隊票有其特殊性,事先已明確告知“不退不改簽”。
記者查詢春秋航空官網發現,團體旅客的客票變更和退票要求注明需聯系原出票渠道辦理。然而,章女士表示目前安徽某旅行社和春秋旅行社均不愿全額退款,只愿意退還每人200多元的費用。
幫章女士訂票的安徽某旅行社工作人員王先生解釋說,當時再三確認了出行時間,并且在付款時已告知臨時團隊票不退不改簽的規定。他還提到,如果航空公司**相應政策可以免費退票,他們會按照規定處理。王先生強調,現在春秋航空同意免費退兩人費用,其余每人只能退200多元。他認為這種情況不屬于不可抗力,而是個人原因。
春秋旅行社南寧分公司的工作人員也表示,每人能退260元,但他們不接受。他們指出,臨時團隊票不退不改的規定一直存在,并在訂票前已經告知過客戶。
春秋航空一名工作人員表示,票務處理主要依據合同規定。目前看來,章女士等人是通過春秋旅行社訂票,而旅行社和航空公司是兩個獨立法人,春秋旅游已請南寧分公司進行調查。
律師張公典表示,是否退款要看雙方協議。即使沒有書面合同,但如果雙方之前都認可票不退不改,實際上也形成了合同關系。如果章女士提出的理由不屬于不可抗力,她的全額退款主張可能無法得到支持。
知名刑事辯護律師付建建議消費者先與航空公司協商,合理表達訴求,要求部分退款或改簽,也可請求消協介入調解。購票時應仔細閱讀合同條款,明確自己的權利與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