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2日,昆明市五華區人民政府發布關于對田某某拒服兵役行為處理的通報,內容如下:
昆明市五華區人民政府關于對田某某拒服兵役行為處理的通報
五華區2024年下半年入伍新兵田某某,在入伍后拒服兵役,被部隊作除名處理。為維護兵役制度的嚴肅性,達到懲戒和警示教育目的,在部隊除名處理基礎上,經五華區2024年拒服兵役聯合懲戒工作會議研究,決定對田某某拒服兵役行為進行懲處。
一、基本情況
田某某,男,漢族,現年19歲,五華區西翥街道陡普魯社區村民,2024年下半年通過全國征兵網自愿報名參軍,經過體格檢查和政治考核合格后,經昆明市五華區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批準入伍到武警部隊服現役。9月27日,田某某到部隊新訓基地參加訓練,入營后不適應部隊環境,不能夠融入部隊生活,強烈要求退出,先后4次以不適應部隊生活為由向新訓單位提交退出現役申請,訓練基地各級干部、骨干對其進行多次教育引導,其在知曉拒服兵役責任后果的前提下,仍堅持拒絕履行服兵役義務,并表示愿意承擔拒服兵役的一切后果。
10月24日,五華區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收到部隊商請協助做好田某某思想教育轉化工作的函后,于10月26日派出工作組,帶田某某家屬到部隊新兵訓練基地對其進行為期3天的教育轉化工作。經工作組、部隊及田某某家屬反復做工作,在講清政策規定的前提下,田某某仍態度堅決,拒服兵役。11月8日,部隊對其作除名處理。
二、處理意見
此次退兵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為嚴明法紀、懲前毖后,維護依法服兵役的嚴肅性,幫助全區適齡青年進一步樹立依法服兵役意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征兵工作條例》《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解決入伍新兵拒服兵役問題暫行辦法》等文件規定,經研究決定,對田某某作出如下處理,由五華區相關部門共同實施:
(一)將田某某納入履行國防義務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實施聯合懲戒,不得錄用為公務員或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不得招錄、聘用為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由區委組織部、區發展和改革局、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有關單位共同實施。
(二)自通報下達之日起,兩年內不得辦理田某某出國(境)手續,其個人戶籍“服兵役欄”備注“拒服兵役”永久字樣,由市公安局五華分局實施。
(三)自通報下達之日起,兩年內不得為田某某辦理升(復)學手續,由區教育體育局實施。
(四)自通報下達之日起,取消田某某相關優撫優待政策,由區退役軍人事務局實施。
(五)自通報下達之日起,對田某某處以2024年五華區家庭優待金(16100.00元)兩倍的一次性經濟處罰32200.00元(叁萬貳仟貳佰元整)。罰款由西翥街道辦事處3個月內追繳后上交區財政局。如當事人拒不執行,移交區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六)自通報下達之日起,兩年內不得給予田某某信貸優惠政策支持,由區財政局通報各金融機構實施。
(七)自通報下達之日起,兩年內不得為田某某辦理經商辦企業手續,由區市場監管局實施。
(八)將田某某拒服兵役行為及懲處決定通報轄區各高校、昆明技師學院,各街道、各部門和群團組織,并在區級主要媒體平臺上公告,由區委宣傳部實施。
拒服兵役 兵役法如何規定
第五十七條規定:
有服兵役義務的公民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強制其履行兵役義務,并處以罰款:
(一)拒絕、逃避兵役登記的;
(二)應征公民拒絕、逃避征集服現役的;
(三)預備役人員拒絕、逃避參加軍事訓練、擔負戰備勤務、執行非戰爭軍事行動任務和征召的。
有前款第二項行為,拒不改正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或者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不得招錄、聘用為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兩年內不準出境或者升學復學,納入履行國防義務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實施聯合懲戒。
第五十八條規定:
軍人以逃避服兵役為目的,拒絕履行職責或者逃離部隊的,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規定給予處分。
軍人有前款行為被軍隊除名、開除軍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其中,被軍隊除名的,并處以罰款。
明知是逃離部隊的軍人而招錄、聘用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并處以罰款。
第五十九條規定: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拒絕完成本法規定的兵役工作任務的,阻撓公民履行兵役義務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以罰款;對單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罰。
第六十條規定:
擾亂兵役工作秩序,或者阻礙兵役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