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允許使用他人包含肖像的視頻制作視頻模板提供付費換臉服務,可能構成對他人個人信息權益的侵害。北京互聯網法院近日對外通報,近一年來,該院共受理個人信息保護糾紛案件113件,涉及行業領域廣泛,其中“AI換臉”人工智能等新類型侵權案件不斷涌現,而個人信息權益和其他人格權錯綜交織,呈現出較為復雜的權益形態。
人工智能發展挑戰個人信息保護
北京互聯網法院副院長趙瑞罡介紹,該院集中審理北京市轄區內應當由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涉網個人信息保護案件。2018年至2023年的5年間,該院共受理此類案件58件,而近一年受理的案件數量呈增長趨勢。從侵權形態來看,涉及侵害個人信息的知情權與決定權的案件最多,主要侵權形式為未經同意整理、公開、提供個人信息,或超范圍整理個人信息,共計73件。特別是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技術的快速發展,給個人信息保護帶來新的挑戰。以“AI換臉”糾紛為例,“AI換臉”為用戶提供了一種新奇的體驗和情感滿足,但它所利用的人工智能技術,涉及人臉識別、關鍵點定位、特征提取等多項技術,將靜態圖片中的特征與原視頻的面部特征、表情等通過算法融合,可能涉及肖像權及個人信息權益侵害問題。
“個人信息保護案件涉訴信息類型較為豐富,既包含基礎個人信息,如手機號、身份證號等,也有因人工智能技術引發的‘AI換臉’等新類型侵權案件,還包括多種衍生信息,亦包括大量法律未明確列舉的個人信息,如電子商務平臺上形成的用戶訂單交易詳情、客服溝通記錄等。”趙瑞罡表示,這反映出個人信息與企業的衍生數據相互交織,呈現復雜化的狀態和趨勢。部分案件中反映網絡平臺運營者未盡到保障用戶個人信息安全的法定義務,導致用戶個人信息遭受泄露、篡改、冒用,如網絡平臺未經有效審查,導致侵權人盜用他人身份信息用于企業賬號認證。
去除肖像識別性仍可能涉及侵權
在北京互聯網法院發布的多起涉個人信息保護案件典型案例中,其中一起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是,某信息公司“AI換臉”短視頻博主被判侵犯個人信息權。
廖某是一名古風短視頻博主,在全網擁有較多粉絲。某科技文化有限公司在未經廖某授權同意的情況下,使用廖某出鏡的系列視頻制作換臉模板,并上傳至其運營的案涉軟件中,提供給用戶付費使用并以此牟利。
廖某訴稱,被告的行為侵犯其肖像權與個人信息權益,要求被告書面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與精神損失。
被告某科技文化有限公司辯稱,其運營的平臺發布的視頻均有合法來自,并且面部特征并非原告,并未侵害原告肖像權,并且,案涉軟件所使用的“換臉技術”實際由第三方提供,自身并未處理廖某的個人信息,未侵害其個人信息權益。
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理查明,案涉換臉模板視頻與原告創作的系列視頻的妝容、發型、服飾、動作、燈光及鏡頭切換呈現一致特征,但出鏡人的面部特征均不差不多且并非是廖某。
法院認為,被告使用廖某出鏡的視頻制作視頻模板,但并未利用其肖像,而是通過技術手段將廖某的面部特征替換,去除了肖像具有識別性的核心部分,所保留的妝容、發型等要素并非與特定自然人不可分割,不具有肖像意義上的可識別性,將視頻模板提供給用戶使用的行為并未丑化、污損、侵害,故不構成對原告肖像權的侵害。
法院認為,案涉短視頻動態呈現了廖某的面部特征等個體化特征,可以以數據形式呈現,符合個人信息保護法規定的“與已識別或可識別的自然人有關的信息”的定義,屬于廖某的個人信息。針對案涉換臉行為,被告需要先整理包含廖某人臉信息的出鏡視頻,將該視頻中的廖某面部替換成自己提供的照片中的面部,該合成過程需要將新的靜態圖片中的特征與原視頻部分面部特征、表情等通過算法進行融合。上述過程,涉及對廖某個人信息的整理、使用、分析等,屬于對廖某個人信息的處理。被告無證據證明其經歷原告廖某同意,因此構成對原告個人信息權益的侵害。
法院判決被告向原告廖某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和維權費用。
一審判決后,當事人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個人信息權益呈現較為復雜形態
法官表示,“AI換臉”與個人肖像密切相關,不免引起公眾對肖像權與個人信息權益的擔憂。上述案件明確了肖像權“可識別性”不局限于面部,但應當主要集中于自然人的個人生理特征,避免肖像權的任意擴張影響妝容、造型等領域的合法使用及創作傳播。同時,案件明確了肖像與個人信息的關系與認定差異,即肖像以特定范圍內的公眾可識別為要件,主要保護個人在社會生活中肖像識別帶來的精神和財產利益;而個人信息認定標準不以公眾識別為前提,重點在于預防個人信息被濫用的風險。
法官認為,該案圍繞“AI換臉”這一新商業模式,對肖像權、個人信息權益及基于勞動創造投入的合法權益進行準確區分,既維護自然人的合法權益,又為人工智能技術和新興產業發展留有合理空間,對于服務和保障數字經濟規范健康發展有重點意義。
北京互聯網法院調研發現,數字經濟下,個人信息權益和其他人格權錯綜交織,呈現出較為復雜的權益形態,涉訴案件中單獨以個人信息權益受到侵害為由起訴的不足40%。
法院認為,個人信息保護涉及對象多、領域廣,多個部門職責交叉或者職權定位不夠明晰,亟須形成監管合力。同時,加密通信等新技術在黑灰產活動中的加速應用,加大了執法和監管成本。在面對個人信息整理、處理、使用等不同環節,行政執法部門可能難以及時采取相對應的監管措施。此外,行政機關在依法履職或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基于處理個人信息產生的公共數據的開發利用規則尚未完全建立。
為此,法院呼吁,應加強全社會各主體的協同共治,落實個人信息處理者對個人信息安全的保護義務,增強群眾的個人信息保護意識和能力,并建議有關部門加強監管執法與普法。(記者 張雪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