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11月2日電 (記者 殷立勤)新修訂的《上海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11月1日起施行。此次《上海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涉及21處修改,增加7條條款,在強化促進國際貿易公共服務、完善公平競爭審查要求、加強涉企政策制定與清理、完善勞動糾紛解決機制等多方面提出了新要求,同時更加注重以經營主體感受度為先,在深化包容審慎監管、規范行政檢查行為、提升監管執法效能等方面持續完善,全面提升執法工作水平。
2018年至今,上海累計推出近千項改革舉措,市場主體活力不斷增強。2023年,上海新設經營主體53.55萬戶;截至2023年底,上海共有各類經營主體341.76萬戶。
“2020年《上海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在全國率先**實施,具有標志性意義。現在形成常態化的修訂機制,充分體現了在法治化軌道上持續優化營商環境的理念,立法先行、于法有據,這在全國是首創性的工作舉措。”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營商環境建設處處長盧愛國介紹。
此外,《上海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回應經營主體關切,針對惠企政策服務、監管執法、合規指導、涉企兜底服務、政務跨省通辦等痛點難點問題,制定或強化相關條款,推動這些老大難問題更好更快地解決。比如,在本次修訂中,增加了一項改革措施,企業需要辦理增加經營場所備案的,可以向原辦理登記的市場監管部門申請辦理。這為跨區經營的經營主體,尤其是大型連鎖企業,提供便利化措施,既擴大經營主體的經營自主權,又降低經營主體的制度性交易成本。修訂后條例第六十三條,為新增條款,要求整合和精簡行政檢查事項,推行應用檢查碼,歸集、共享行政檢查數據,規范涉企行政檢查行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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